2.2关于司法改革的理念、价值取向、宏观目标及具体步骤
2.2.1 关于司法改革的理念、价值取向与宏观目标
司法改革的理念、价值取向与宏观目标的内容往往互相交错,但从层次上来看,理念、价值取向、宏观目标是逐渐由里向表、渐次外化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是“公正与效率”两大主题。学术界则看法各有侧重。如郭道晖认为,当代先进司法精神与理念,最重要的重视人权保障、坚持司法公正、强化司法权威、讲求司法效益;[11]谭世贵、饶晓红认为,独立、公正和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12]龙宗智则认为,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司法公正,并进而促进社会公正;[13]程竹汝、卫绒娥认为,秩序、公正、人权是三位一体的司法价值目标;统一、独立、开放、效率是司法的制度原则;专业化知识、理性人格、法律至上精神是司法的角色规范;[14]严励认为要通过司法改革建立起权威型的司法权运行机制;[15]蒋晓玲认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程序安定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16]
也有学者认为,摒弃“客观真实”的传统观念,重树“程序正义”的理念,是寻求现代化司法理念的正确指引;[17]应“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司法改革价值目标的优先选择;[18]或认为司法至上,不过司法至上的灵魂是司法公正。[19]
2.2.2 关于司法改革步骤问题
徐静村认为司法改革不可能是一种孤立存在的社会现象,它在本质上属于政治管理的范畴,并且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破题所在,因此与政治体制的整体进展关系极大,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协调发展,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在目前的政治条件下,司法改革只能是渐进的,它的发展必然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20]龙宗智也认为,鉴于我国还处于法治的初级阶段,支撑现代法治的某些基本条件尚不具备,司法改革不可能企求尽善尽美、一步到位,而只能采取渐进的、改良的方法,从逐步的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性改良,即“相对合理主义”;[21]顾培东则认为,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或时序应当是‘由上而下’,亦即从总体上设计和制定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方案,并逐步推进与实施,当年经济体制改革中自下而上的“小冈村经验”不能适用于当今的中国司法改革。[22]
2.2.3 关于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以统一领导中国司法改革问题
从司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角度考虑,并借鉴国外经验,众多学者认为应该设立统一的司法改革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甚至将之作为议案交给全国人大审议。[23]该提议获得众多人大代表的认同。
2.3 关于司法审查和法院管辖范围
主流观点认为应拓展司法审查的领域,扩大法院管辖的范围。如谢晖认为,要进行司法改革必须进行法律改革,尤其立法赋予法律以可诉性更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规则依据。可诉性缺失是我国目前法律的一个不争之事实,如被称为“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总章程”的
宪法就不具可诉性,如此又导致一些列
宪法性法律不可诉性,这是我国司法难以独立的最重要法律致因之一。法律可诉性缺陷导致没有法律责任追加的公权主体存在,如具有领导权的执政党及其党组织、具有决议权的立法机关及政协、具有军事指挥权的党和国家军事组织,以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司法机关内部的审判委员会等等。必须建立具有可诉性的完备法律体系,赋予
宪法可诉性,赋予政治立法以可诉性,并据此建立对政治行为的司法审查权;[24]王磊最早提出中国“
宪法司法化”问题;[25]强世功则通过对“违宪审查”、“司法判断”、“法律政策学”、“法律解释学”等范畴的区分,批评了“
宪法缺场”现象,层层深入地揭示出“
宪法司法化”讨论中所包含的内在矛盾,并试图在转型时期的社会特征中寻找产生上述矛盾的社会根源;[26]季卫东认为切实保障
宪法效力的关键是建立司法性质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在具体的制度方面,设置只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的宪政委员会,逐步在重新立宪的基础上设立宪法法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