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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法学方法

  二、合原则的审查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只有在法规则难以或无以发挥效力导致形式法治层面缺漏的条件下才有必要引入法原则,进而把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提升到实质法治的层面。
  在进行合原则的审查之前,必须搞清楚原则是什么。原则是经罗纳德&;#8226;德沃金(Ronald Dworkin)首创而被人们接受的法的构成要素。法原则就是为法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如果我们省略其他的形式分类,则大体上可以把法原则分为“非实定的法原则”和“实定的法原则”。通常情况下,实定的法原则是由非实定的法律则转化而来的。[7]本阶段的审查是“有法可依”的合法性审查,仅宜在理论上探讨行政规范合实定法原则的审查方法。如欲找到适用实定法原则(以下简称为“法原则”)审查行政规范合法性的方法,就必须解决下面三个问题:第一,在行政规范合法性审查中,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引入法原则?第二,怎样才能识别适用于系争个案的法原则?第三,如何依据没有明确指引的法原则审查行政规范?
  第一,触发第一个问题的原理是规则的优先适用性、人的思维对确定性的偏好、以及形式法治的优先地位。前已述及,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这就造成适用法原则的第一个标准是“穷尽规则”,即“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法规则出现法规则的内容模糊、法规则的内容出现漏洞、法规则之间出现冲突、根本没有  可用的法规则等情形时,才可初步考虑引入法原则;第二个标准是“实现个案正义”。在适用法规则将导致明显错误或极端不公的情况下(存在明显错误及编排疏忽、不可能进行目的性限缩与扩张或者法规则要求不正义、无法令正常人容忍等等),如若确有实现个案正义的必要,可以引入法原则;第三个标准是具有更强的适用理由。只有在适用法原则不仅内容上的份量强过支持可适用规则的原则,而且形式上也强过支持该规则的原则时,才能适用法原则。或者说,适用法原则的理由即实质合理、必须,又可以排除规则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优势,才可以引入法原则。[8]上述三个标准同样可以在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审查中作为引入法原则的判断标准。
  第二,解决了原则适用的必要性之后,却面临着怎样识别可适用于个案的法原则难题。。尽管本文探讨的实定法原则具有实定法渊源,相对于非实定法容易被识别与认定,但难度也远远大于法规则的确定。法原则本身并不预设任何具体、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未指定任何具体、确定的法律效果,它所拥有的只是对一些不特定事实所作的评价或指示,一些体系内以资裁判者参照的“主导性评价标准”。[9]法原则的这些特点也是识别它的要点。
  首先,不管案件事实,一般性的认识法原则。在我国的成文法体系内,实定法原则来源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⑥ 法原则在表面上一般都是上述法的基石,具有综合性、普遍性和抽象性的特征,是一种提供了价值指引的概括性的规范。比如《立法法》第456条分别规定了法治、民主和科学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了公正、公开原则、整个第2章规定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等等。这些法原则都可以被一般性的认定,也可以找到其紧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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