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经济正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产业发展形态也随之由劳动密集型(人力为主体)、资本密集型(财力为主体)向知识密集型(智力为主体)转化。也就是说,人力资源正从人力资本走向智力资本,并且日益成为智力资本的核心,是企业价值实现和增值的基础。1996年联合国人力资源开发报告指出:依据100多个国家的调查表明,财富资源(指资金、有形资本)占这些国家总资源的12%,自然资源(指土地、矿山、水资源等)占24%,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占64%。可见,占多数的就是人才、技术、管理、无形资产与各种软件组成的智力资本。
智力资本正在成为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资产。企业要在市场上保持成功和继续增长,就必须提升智力资本的价值。注重识别企业内部包含的智力资本、评估智力资本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为智力资本、设计以智力资本为基础的杠杆工具以增加企业价值、逐步发展企业战略安排,包括许可、战略联盟等,以充分利用智力资本的优势。
(三)智力出资的救济机制
在20世纪的主流意识形态中,罗尔斯积极倡导公平的正义,并认为正义是经济制度的首要价值。[12]罗尔斯的这一思想对我国完善智力资本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考虑到对非智力资本出资者和债权人的公平问题,我们认为,应对传统的有限责任形式进行适当的改革,再将其运用于存在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有学者对如何完善智力资本的制度提出了以下的具体改造思路:明确规定智力资本出资者在公司破产或其他经营性原因而导致歇业、解散时,应当对公司承担有限保证责任,即保证此时将其折股的智力资本数额如实地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权利缴纳到位,许可设立股东承担有限保证责任的公司。[13]我们认同这种看法,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可以预防职工产生惰怠心理,亦可预防职工产生对债权人不负责任的道德风险,还可使持股职工不致遭受太大的投资风险,并且基本保留了有限责任框架,不失为一种较为现实、可行的选择。
鉴于智力资本存有潜在的弊病,为了避免智力资本价值的不可预期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当的制度设计是必要的。除前文已经论述的观点外,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示范公司法对劳务出资的规定来设计智力出资的制度。美国示范公司法对以未来劳务作为对价而发行的股份,提供了救济机制,包括设置托管账户暂存股票、进行限制股份转让的安排、将分配利益贷记。若该劳务未能履行,托管股份、受限制的股份以及贷记的分配利益,可能全部或部分被消除。[14]法律应当对智力资本出资人的股权设置类似的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