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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案件分析的困惑与解释

  

  
20%

  
69%

  
  在两个规则中,A规则是更严格的规则,认定违法的比例较高。A规则下有25%的案件被判定为违法(20%+5%),而在B规则下这一数字则为11%(10%+1%)。相比之下B规则就更为宽松。其最后认定的违法案件总共为11%,使得良性的搭售案件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性大大下降,但与此同时,本身有害却被认定为合法的比例则高达20%。因此两种规制之间存在一种平衡:认定违法的比例高,则很少有非法的例子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而被判定合法,但同时更多的有利的例子也因此被认定违法。在这种情况下之下,选择规则A或者规则B都是可以接受的。选择A规则无疑可以更多的节省审判成本。这与我们前文所讨论的当然违法原则相比合理原则更为节省审判成本是一致的。因为相比之下,按照通常的理解合理原则都是更为宽松的规则,而当然违法原则都更为严厉。

  
  除了审判成本的考虑之外,法院还有其他方面的考虑。为了在A和B中作出选择,法院必须要评估两种规则下误差的成本(假定规则的审判成本是一样的,最好的规则能够使总成本最小化)。如果法院决定虚假的有罪和虚假的无罪有相同的成本,此时,A规则的结合误差是:(有害但被判定合法的比例)10%+(无害但被判定为违法的比例)5%=15%;而B的结合误差为:20%+1%=21%。因此法院会选择A,因为其结合误差率更低。当然,如果他认为虚假有罪的成本是虚假无罪的3倍,他就会选择B规则(A规则的结合误差是10%+5%×3=25%;而B规则的结合误差是20%+1%×3=23%)。

  
  由于误差成本的考虑,对于规则的选择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基本的判断,即是否虚假有罪的成本高过虚假无罪。按照前文的一致思路,搭售非常普遍,并且在任何理智的法律标准下,大量存在的搭售是合法的(虚假有罪的成本更高)。那么可以假定在所有搭售中只有0.1%是反竞争的。而且假定法院在合理原则下能够一直区分有害的案件为非法,而98%有利的案子能够被认定为合法。大多数人在这一假定下的反应是,法院的判决有很高的准确性。在这样的假定下,矩阵为:

  
  搭售采用合理原则下的结果的比例

  

  
  
  
  
  
  
  
  
  
  
  
  
  
  
  
  
  

  
搭售采用合理原则下的结果的比例

  

  
有害

  
无害

  
违法

  
0.1%

  
1.96%

  
合法

  
0%

  
97.94%

  
  在这一矩阵中,99.9%的搭售在事实上是没有危害的。[25]但是,像在图中可以看到的,在这一规则下,95.1%的非法搭售被认为是好的。[26]换句话说,即便在大多数人眼中对搭售使用合理原则已经有很高的准确率,但在此规则下绝大多数的有罪认定是错的。这是一个可以观察到的普遍结论,不论什么时候,搭售有害部分的相关的基本概率是很低的。这对设计合适的搭售法律标准有重要的关系。

  
  当然,针对前面的分析,一个关键的问题应当是:为什么对搭售的合理性给予如此高的评价(0.1%的有害比例)。之所以设定这样的前提,正如前文所言,是因为在是否存在“两个产品”进行搭售上,很多产品都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在搭售案件中,是否存在两个产品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并成为搭售案件判断的第一步。[27]芝加哥学派的搭售理论尽管不完善,但却在搭售可以普遍地提供便利和更低的交易成本、促进竞争上在各界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即便存在一些反竞争的搭售,其所占的比例也非常小。因此,作为一个分析的前提,认定搭售普遍有效率是可以接受的,而不能仅仅将目光停留在微软、IBM和柯达等大公司所实施的搭售上。而且,通过经验性的判断还可以发现,不管自身违法原则如何反对搭售,在现实中很少有搭售的例子和法律相冲突。[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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