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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反腐机制检讨

  

  这些腐败行为的发生已经严重危及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与地位。如果一个执政党领导的国家存在极具普遍性的腐败现象而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就必然引起广大民众对这个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甚至执政合法性的普遍怀疑,最终导致这个执政党的执政危机。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赞成率都比较低,如2003年的赞成率为722%,反对票和弃权票分别有545票和264票,www.zaobao.com/special/npc/pages2/npc190303d.html这反映了民众对我国负责腐败犯罪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反腐工作的不满。如若放任腐败犯罪的蔓延,必将使民众的这种不满扩大到对党和政府的不满,进而引发社会政治混乱。


  

  面对广度和深度两方面都如此严重的腐败现象,我国刑事反腐机制的应对效率又如何呢?首先,我国刑事反腐资源的明显不足,是制约打击腐败犯罪的瓶颈。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社会资源还十分有限,在全力进行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不可能向检察机关配置更多的反腐资源。在反腐败的人力配置上,检察机关的人员数量在公、检、法三部门中是最少的,而且检察机关除担负着反腐败任务外,还承担着刑事检察、监所检察等任务。检察机关不可能将全部的资源都配置到反腐败工作中去。何况,在反腐败的物资配置上,检察机关的经费划拨完全来源于地方政府。一方面,地方经济质量的优劣直接导致经费划拨的数量差异;一些比较富裕的地区尚可保证办案的经费,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连基本办案经费都无法保障,地区经济差异影响了检察机关反腐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地方财政经费的划拨中,检察机关没有优先获得经费的权利,这也影响了检察机关获得充足的反腐资源。以上反腐资源的不足制约了检察机关装备水平的更新,阻碍了侦查水平的提高。


  

  其次,在刑事反腐机构的设置上,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作为反腐主力军的反贪污贿赂局政治、法律地位不高,综合指挥协调运作机制不通畅。反贪污贿赂局作为检察机关的内部二级机构,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使用的法律文书、对外公函均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作出,人员调配、案件侦查均依赖于检察机关。由于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造成一些调查取证工作难以有效地开展。而检察机关除反腐职能外,还担负着其他的职能,检察机关其他职能的行使往往还影响到反腐职能的发挥。由于现行反贪污贿赂局既要受当地检察机关的领导,又要受上级反贪部门的领导,这导致在案件查办中指挥管理机制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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