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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

  

  (一)相互了解、相互尊重是建立正常关系的基础


  

  同为法律尊严守护者、法治文明实践者的法官和律师,本应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但现实中,法官、律师互相贬损时有发生。有的法官对律师缺乏正确认识,更多看作纯商业化角色,而不是有共同职业追求的志同道合者;轻视律师的诉讼权利和地位,本应兼听则明,却不重视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甚至对律师缺乏应有尊重。有的律师不把工夫下在钻研法律、搜集证据上,而是想方设法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甚至把如何拉拢、贿赂法官,如何教唆当事人作伪证等当经验传授给年轻律师。


  

  (二)相互学习、相互沟通是建立正常关系的渠道


  

  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法官从律师的代理和辩护、律师从法官判案中互受启发和借鉴,而且面对实践中共同关注的法律问题,在相互争论探讨和不断研究解决的过程中,共同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


  

  为阻隔法官与律师建立非正常关系,曾一度出现除法庭相见外,法官任何情况与律师接触都有违规违纪之嫌,甚至律师正常了解案件进程也询问无门,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给法院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近年来,很多法院已经注意到,如果只堵不疏,防不胜防,还会逼出旁门左道,只有正常渠道畅通,疏堵结合,才会取得预期效果。201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中国法官协会联发《关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工作沟通联络的意见》,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职业培训互助机制、信息交换机制,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邀请律师参加法院调研活动等。职业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沟通,有利于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和效率,只要达成共识,其空间还很大,方式也很多。


  

  (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是建立正常关系的保证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是为防止国家司法权不当行使而设立的制约机制,也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权利,对加强司法监督、防止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发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反之,法官同样可以将发现律师的问题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尽管这一规定比较原则,但对加强相互制约,畅通检举违纪违法行为的通道,促使法官与律师关系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实际贯彻执行中,还需不断完善,使之更具体、便捷、可操作,把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制约的力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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