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通则》第3、4两条之规定已经相当清楚地确定了土改人民法庭的组织架构,但此等规定尚不足以让我们较为感性地感知到实践中的土改人民法庭其具体的组织架构到底如何。同时,此等规定相对较为简洁,而实践中的土改人民法庭却相当复杂,且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各地土改大体上分为前、中、后三期)的土改人民法庭彼此存在一定差异。是故,了解各省区对于土改人民法庭的组织架构如何规定颇有必要,甚至比《通则》更为重要。各省区具体规定本省区土改人民法庭组织架构有合法依据。《通则》第13条即把有关土改人民法庭的组织细则规定授权给“各大行政区或省”,以使各地土改人民法庭方便顺势移时、因地制宜。该条规定:“为适应地方具体情况,各大行政区或省,得根据本通则制定人民法庭条例,公布施行,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在本通则颁布前已经制定人民法庭条例者,如有与本通则抵触之处,须根据本通则加以修正。”与《通则》相比,各大行政区或省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土改人民法庭的条例更为具体,从中更能感性地窥见各地土改人民法庭具体组织架构之样貌。以下试以几个省区的条例规定为证。
1950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建立县级人民法庭的政府令,此令第2条对人民法庭的组织架构是这样规定的:“县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应根据人民法庭组织通则遴选审判人员,组织审判委员会,正副审判长各一人,必需以县级得力干部充任。县人民法庭审判员暂定为五人至九人,分庭审判员暂定为三人至五人。审判员均须以坚决拥护土改,并能掌握政策之人员充任,并须报请专署审核批准,经专署同意训练后始得任职。”[23]此则法令对山东各县(市)人民法庭的组织规模规定得很明确,对人民法庭组成人员的政治立场强调得特清楚。
1951年1月,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了《中南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其第5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以下简称人民法庭)均设审判委员会,由审判长一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之”;第6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一切决定、判决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审判委员会表决,多数通过决定”;第7条规定“分庭直接向县庭负责,在县庭领导之下进行工作,应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超越分庭活动地区范围及重大案件,应移县庭处理,县人民政府对分庭之判决,如认为不当时,得指示分庭改判或提到县庭审理”。[24]6个月后,中南军政委员会主席林彪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其第1条指示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应受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领导,区分庭则受县(市)庭及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并须在具体业务上分别受公安部门、土地改革委员会(或土地改革工作队)的领导。专区以上政府,应指定有关机关或专人负责,经常指示、督促和检查县(市)区人民法庭工作,审关法庭的报告和材料,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人民法庭应对其领导及指导机关切实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第4条规定“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地区县(市)、区庭干部数额,不作硬性规定,由各该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决定,一般情况下,每一个庭最少有专职干部一人至三人(副审判长一人,审判员、书记员二人)并配备工作上必需的其它工作人员,工作确属繁重的,亦可酌量增加。并不繁重者可酌情减少。所有法庭专职干部,其编制列入土地改革工作对内”。[25]从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土改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和指示上看,人民法庭在实际工作中得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具体业务上受到多重指导和领导。与比较“骨感”的《通则》相比,此等条例和指示对土改人民法庭组织架构之规定就相对“丰满”得多。
1951年8月,陕西省人民法院在《有关人民法庭工作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各县土改委员会主任,可兼任该县审判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人民法庭和土委会应住一起办公,便于研究有关问题,其经费的预决算由土委会同意报销,以减少手续,便利工作。县人民法庭的编制七-十一人应呈请省府编委会批准备案。各县人民法庭除由公安、检察、法院抽调干部组成外,必须有农会推选之若干审判员参加固定的审判工作,区分庭的正副审判长,由区长、土改工作队长、农会主席,分别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由公安助理员和农、工、妇群众团体与土改工作队推选三、五人办理案件”。[26]从这份指导性的意见中可知,陕西各县(市)土改人民法庭事实上是由本地土地改革委员会(或土改工作队)、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以及农、工、妇等群众团体中抽调的干部组成的,从其人员构成上看,土改人民法庭就是个不折不扣的由各类干部组成的“拼盘”。
而与这种干部拼盘相呼应的还有“农民拼盘”。河南省人民法院在1950年6月对土改人民法庭调查时发现土改人民法庭实际的组织形式是这样的:“人民法庭和群众的联系多,起的作用大,分庭大多数是区长兼审判长,由区农协选举三、五审判员(农民优秀的积极分子)组成,法庭到那个乡开庭,由那个乡农会再选三、五个积极分子,作陪审员。”该《报告》认为这种法庭组织形式很好,“是名符其实的人民法庭,从联系群众方面来看,比由政府派几个干部下去办好的多,因为他们本身就是群众,他们不但熟悉群众意见,而且熟悉地主们各式各样的反动行为,使地主无空可钻。”[27]河南这种土改人民法庭其实就是由一群农民土改积极分子组成的农民拼盘。“河南省曾经有过盲目听从群众意见,致发生滥打滥杀现象。”[28]毫无疑问,此种现象的发生与人民法庭本身是由农民群众组织而来的关系甚巨。因为农民的斗争心理是——据女作家丁玲的观察——“要么不斗,要斗就往死里斗”。[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