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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治化的滥觞

  

  《土改法》32条规定“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这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建立土改人民法庭的目的之一,即不放任农民群众去恣意打杀、滥施身体暴力乃至私心进行肉体报复;另一方面又可以视为是对土改人民法庭审判本身的规范。而这后一点还得到了《通则》上有关规定的印证。《通则》5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审判时“严禁刑讯”,第6条规定“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第8条规定对于死刑以外的其它判决被告如有不服可以要求复审且“如对复审之判决仍不服时,得提出上诉”。


  

  但在本身被具有敌我意识的政治同质化、审判程序追求“简洁、活泼、适应群众”的土改人民法庭里,上述权利性的规定能在多少比例的土改人民法庭上具有实效性以及能在何等程度上对土改人民法庭的审判产生拘束力不能不令人疑惑万分。生疑产惑的原因除了土改人民法庭本身被政治同质化难以顾及和保障被审判者的权利外,还因为被审判者在审判台上面对成片的黑压压的农民群众时几乎不可能发出强有力的声音、主张自己享有所谓公正审判的权利。被土改人民法庭审判的地主等人在审判时他们就已经被普遍认为是“罪犯”而非犯罪嫌疑人,不宁唯是,他们还是被排斥在“人民”之外的“敌人”和“反革命”。而位于人民这个共同体之外的罪犯、敌人、反革命等等分子是不可能在人民群众面前主张权利的,他们只能承受被“专政”的命运。“个体在面对其权利未获尊重时所能够体验到的不满,是以他们已经事先融入某一共同体为前提的。事实上,个体必须成为某一集体的组成部分,才能够去思考他在那里拥有权利,并为其权利没有受到尊重而感到遗憾。”[39]在土改人民法庭上被审判者不可能抛出权利话语,他们甚至权利意识都难以萌生,因为和审判他们的人民群众相比,其地主、恶霸、反革命等身份标签已经决定了他们是对人民、对革命犯有“原罪”的与人民水火不容的另外一类人了。“有权利,我们就能’活得像人‘,就能注视他者,就能在根本上感到人人平等。尊重个人……可能仅仅是尊重他们的权利……所谓’人类尊严‘,可能不过是可承认的肯定各种要求的能力而已!”[40]土改人民法庭上的被审判者难以注视他者、难以感受到人人平等亦难以意识到人类尊严,因为自其站到法庭被告席上的那一刻起权利就离他们而去,而且是一去不复返。


  

  权利的观念与话语之所以在土改人民法庭被告身上弥散和蒸发,其根本原因在于土改人民法庭的特别法庭性质。救济权利实现正义并非土改人民法庭的职责所在和使命所系。这一点不但从本文第二部分有关土改人民法庭性质的探讨中可知,而且从《通则》8条规定亦可推理而得。《通则》8条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对匪特反革命分子之死刑的判决,按本通则第七条规定(按:第七条规定死刑的批准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员公署,死刑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员以命令执行之)执行,不得上诉。”死刑,乃是剥夺被告人生命权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在最低层级的法庭一审判决后不准上诉,换言之,一审即终审,如此之死刑审判程序规定在日常政治语境下绝对是不可思议的,亦与规范化的司法救济程序明显抵触。应然的情形应该是判决越重或者说刑罚越严厉那么其被准予通过上诉审救济的概率越高、机会越多,但土改人民法庭有关死刑判决的此等规定恰恰反其道而行之,公开与普世性的权利救济或曰判决处罚规律背道而驰。何以如此?可能的解释就是土改人民法庭彻底被当时的斗争政治伦理同质化了。司法规范和审判程序亦自觉不自觉地为斗争政治服务,权利的观念和意识自然而然地被排斥在土改人民法庭之外。


  

  土改人民法庭被政治同质化还表现在那里的审判员(法官)主要由从各个行业里抽选出来的干部和群众担任。抽选他们的主要标准是政治革命立场是否坚定、政治斗争经验是否丰富,至于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工作经验如何则在所不问,亦不为人重视。当然,也有一些审判员是由当地县人民法院法官担任,但他们属于少数,同时这些县级法官的法律职业素养亦未必值得期待。不过,即便他们属于多数且本身法律职业素质优良,那同样改变不了土改人民法庭的司法被政治化的宿命。因为司法工作者要从政治的高度解释法律,从政治的高度执行司法已然是他们无法抗拒的新的司法观和司法信仰。“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得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可以不可以同旧社会的司法人员一样,只坐在那里翻本本呢?不行。新的人民的法律,不是一个圈圈,把司法工作者套住,束手束脚,动弹不得,而是一个标准,要司法工作者遵循这一标准去做。因此,司法工作者若不懂政治,有法也不会司。这又是说,要从政治上来’立‘,又要从政治上来’司‘。”[41]这种政治司法观就是1949年之后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必须坚持和贯彻执行的唯一正确的司法观。置身于土改这种政治运动之风尖浪口的土改人民法庭及作为其法官的干部和群众对此种政治司法观自然只能奉行和信仰,不容质疑、更不许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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