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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说明

——2001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作说明。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特点,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驰,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这种状况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立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制度和要求,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迫切需要的。

  二、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涉及诸多行业,范围很宽。确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把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二是,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各有明显的特殊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又已分别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可以不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而工矿、商贸、服务企业等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不完善。因此,草案将本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同时,考虑到从事采矿、建筑等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为准则的要求比较具体,本法可以不再重复规定,草案明确: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草案还明确,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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