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农业部部长 杜青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草原既是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生态保护的屏障。因此,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
草原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超载过牧、乱垦乱挖草原的现象严重,部分草原的鼠害、病虫害还未得到有效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的趋势加剧;二是,草原承包中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等掠夺性经营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对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四是,现行
草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原则,对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法制办与农业部共同组成
草原法修订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现行
草原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中农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林业局、体改办、国研室、发展中心等26个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的意见,法制办会同农业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初稿)》。之后,在再次征求中农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和林业局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的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就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