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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2年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检法),对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经过总结实践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在保持现行商检法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完善。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WTO规则和我国有关承诺所作的修改
  (一)关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现行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分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草案对这一条从两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按照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第2条的规定,将必须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由“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修改为“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名称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草案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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