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1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
法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
检察官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
法官法和
检察官法确立了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报考人员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于2002年年初进行。
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报考取得律师资格和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具备统一的学历条件。但是,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
律师法)规定的报考人员学历条件与修改后的
法官法、
检察官法规定的报考人员学历条件不一致。
法官法、
检察官法分别规定的初任法官、检察官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又作出特殊规定:在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律师法规定的取得律师资格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则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中,如果按照
法官法、
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确定报名资格,显然高于
律师法的规定;如果按照
律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确定报名资格,则又低于
法官法、
检察官法的规定。这个问题如果不从法律上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明年举行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