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高德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
《农业法》)进行修改,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工作。2000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力量,成立了
农业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在大量调研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对近年来中央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先后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和农业方面专家、学者座谈会,农民和基层干部座谈会,省级人大农委主任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并吸收部分省级人大农委参加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了《
农业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框架》,多次对草案进行讨论。2002年3月提出征求意见稿后,又系统地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大农委的意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002年5月3O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这个草案。
一、农业法修改的必要性及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