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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蒙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9年初成立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三年多来,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收集、整理、翻译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对北京、山西、安徽、山东、云南等地的清洁生产工作和清洁生产示范城市、示范企业进行了调研;多次召集专家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对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清洁生产推行活动和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单位、院校、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200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经九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两次全委会审议,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和必要性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了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企业界采取了各种污染治理措施,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向环境排放。这种“末端治理”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效果,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一是治理代价高,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致使企业界缺乏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治理技术难度大,并存在污染转移的风险;三是无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四是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成本过高。
  西方工业国家为了促使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取得双赢的效果,曾作了多年的探索,逐步形成了废物最小量化、源头削减、无废和少废工艺、污染预防等新的生产和污染防治战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总结上述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战略及推广计划,一经推广,就得到许多国家政府和企业界的响应,以后人们又将清洁生产的要求逐步扩展到服务等领域,并开始探索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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