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1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2.8万亿立方米,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量约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近20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短缺、防汛抗旱、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城市缺水,年缺水量60多亿立米米;全国有近50%的河段、90%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将日趋严重。根据中国工程院《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全国目前缺水总量约为300亿—400亿立方米,到2030年国民经济需水总量将增加1400亿立方米;1997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为584亿吨,到2030年全国城市污水排放量将增加到850亿—1060亿吨。因此,依法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现行
水法)是1988年1月21日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同年7月1日施行的。这部法律的实施,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
水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1)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水源枯竭,污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2)现行
水法规定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水资源浪费严重,水源遭到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利用率较低。(3)现行
水法规定了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对流域管理未作规定,水资源管理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是导致黄河、塔里木河、黑河等出现断流的重要原因,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4)现行
水法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得不够明确,影响了市场机制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5)现行
水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