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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国土资源部部长 田凤山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通过提供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各种专题性和综合性基础信息,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领域,是社会正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一种重要保障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现行测绘法)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完善我国测绘管理工作,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测绘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测绘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行测绘法对基础测绘的规定过于原则,基础测绘的资金投入没有保障,致使基础测绘成果内容陈旧,更新缓慢,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测绘队伍进入市场承揽测绘业务,已经初步形成了测绘市场,但是现行测绘法对测绘市场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没有建立统一的测绘市场准入制度;无证测绘时有发生,测绘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不规范、测绘项目的层层转包严重影响了测绘成果的质量,甚至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三是,现行测绘法对测绘成果的汇交、使用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对测绘成果的及时汇交和资源共享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有效防止重复测绘和资源浪费。四是,现行测绘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大量违法测绘活动得不到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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