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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绪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测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方、部门及部分企业、有关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的座谈会,听取对测绘法(修订草案)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有关问题赴新疆、青海进行调查研究。在认真研究常委委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8月7日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总结测绘法实施的经验,针对我国测绘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应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需要,对现行测绘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测绘定义的规定中的“自然要素”改为“自然地理要素”,将“人工物体”改为“地表人工设施”,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二、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外国组织和个人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中增加“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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