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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说明

——2001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说明。
  当前,恐怖主义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刑法对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已有一些规定,针对最近出现的恐怖活动的一些新情况,如何适用刑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的有关条款也需进一步完善。为了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与有关部门和专家多次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现将该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水、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规定是可以包括当前发生的邮寄炭疽病芽胞菌等恐怖犯罪活动的。针对出现的新情况,为了使本条的规定更明确,拟将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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