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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2001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说明。
  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二是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是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等管理环节没有很好地体现管住重点、方便群众的原则,该严管的没管住,该便民的不便民。四是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管理手段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是迫切需要的。
  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国外好的做法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草案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础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第一,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使。一是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草案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八条)。为了确保在用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又尽可能方便群众,草案在维持现行对机动车实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的同时,针对不同用途的机动车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间隔时间:经常发生群死群伤重大交通事故的12座以上公路营运客车,在新车登记后2年内实行年度检验,第3年至第4年每6个月检验1次,从第5年起每4个月检验1次;其他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在新车登记后2年内进行年度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其他机动车(大量的是小汽车),在新车登记满6年内每3年检验1次,以后实行年度检验(第十一条)。不按规定接受检验的,交通警察可以暂扣该机动车(第六十八条)。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二条);严禁报废的和非法拼装、改装、组装的机动车上路,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拼装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七十四条)。为了防止已经报废的大型客车重新投入使用,草案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车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二条第三款)通过以上措施,从制度上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可以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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