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不合理收费方面,法国有2001年颁布的《新经济调整法》,日本有2005年出台的《大规模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法》等等,这些法律都对零售商收费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规范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方面,西班牙1999年出台的《商法典》,法国1992年修订的《法国商法典》,德国2000年5月生效的《反不道德支付法》中,均对货款支付账期有相关规定。
此外,2002年3月开始实施的英国《超级市场执业准则》等规定,也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做出了规定。
6.问: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是什么?《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制滥用优势地位,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倡导零供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商业环境。遵循的立法原则是:“适度监管、合法规范、公平交易、和谐合作、共同发展”。
遵循上述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办法》力求针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零售商、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能够直接引用相应的条款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办法》并非仅仅保护中小供应商,其目的在于消除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平等交易现象,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互利合作,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将成为各地有关部门依法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有利于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平等、互利合作,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使零供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7.问:《办法》将零售商的范围限定在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当前,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主要矛盾是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销售水平的零售商。因此,《办法》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2003]第17号)对中型以上零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所规制的零售商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8.问:《办法》主要规制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哪些不公平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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