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法》主要针对了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做出了规范。
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针对“客大欺店”,《办法》规定了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9.问:《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请问,价格主管部门是如何规范零售商对供应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答: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零售商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对供应商的销售价格进行限制的问题,在《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其中,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199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
价格法》和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调整范围包括零售商对供应商的价格行为。根据这些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零售商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供应商与其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零售商存在以上价格行为的,按照《
价格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上述规定,严肃查处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拨打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开通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