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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有关负责人解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应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应费用税前扣除。

  13.问:请问,《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范:
  一是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为由拖延支付货款。
  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14.问:请问,《办法》为什么要规定货款账期?
  答: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也是零供关系恶化的导火索。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中国零售商和消费品制造商工商合作调查研究报告》,在快速消费品企业关心的主要问题中“信用良好,不拖欠货款,付款结算准确无误”连续三年排名第一,关注率达到96%以上。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月、三个月之后才支付货款,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是五个月、半年。由于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一些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甚至被迫破产倒闭。
  为保护不公平交易关系中供应商的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货款账期做出明确规定的现象并不少见。我们在研究起草《办法》有关货款账期条款的过程中,一方面学习借鉴国外的规定,另一方面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专门于今年4月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座谈会研究合理账期的问题。据零售商、供应商反映,目前,收货后60天支付货款,是零售商能够做到、供应商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货款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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