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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有关负责人解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15.问:《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了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五个部门,请问,遇到不公平交易行为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应该向哪些部门举报?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各地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因此,遇到不公平交易行为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接受举报的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16.问:如果违反《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7. 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请问,有关部门为什么要进行风险预警?
  答:零售行业处于社会商品流通的终端,直接面对众多消费者,其上游联系着成千上万的供应商,每个供应商又联系着成百上千的职工,零售商与供应商还联系着许多贷款银行,如果不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和监控措施,一旦零售商因为资金等问题倒闭破产或与供应商发生其他矛盾冲突,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监管,对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8. 问:请问,在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方面,行业协会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答:近年来,一些行业协会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在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以零售商会员为主体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自2003年以来,已连续3年开展了零售商和消费品制造商工商合作调查,分析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业务关键需求和相互评价,总结行业成功合作的经验并对未来合作提出指导意见;贵州、安徽等地由供应商自发成立的供应商协会、供货商联合会,在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加强与零售商的沟通协调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作出了许多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特别是在信用建设、动态监测方面的作用,《办法》规定: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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