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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重点释疑


  二十七、问:《标识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要求》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见《限量要求》标准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二十八、问: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该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重复标识、资源浪费的情况。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责任和义务为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二十九、问:《标识要求》要求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请问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标准?

  答: "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难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国际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三十、问:《标识要求》规定了标志颜色,企业在进行具体标识时是否必须根据标志选用绿色或橙色?

  答:《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颜色为推荐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必须让消费者和用户感觉是醒目的。

  三十一、问:《标识要求》规定的标志规格最小为5mm×5mm,如果制作这样大小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

  答:《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志按比例放大。

  三十二、问:手机产品的铭牌一般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

  答:《标识要求》对标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标识应标注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手机产品的电池仓是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可见的部位,所以手机产品可以将标识标注在电池仓内。

  三十三、问:产品的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可否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答:严格地说,按照《标识要求》的要求,标识应标注在使用说明书中。但特殊情况下,如上述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也可以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三十四、问:是否可以在电子版产品说明书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

  答:电子版产品说明书(刻录在光盘或磁盘上)作为说明书的一种,在产品无其他纸质说明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的一种载体。

  三十五、问:生产者或进口者是否可以仅在企业网站上进行自我声明?

  答:以下两类产品可以仅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等信息,但生产者或进口者必须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如果由于仅通过网站进行声明使用户未得到相关信息而产生法律纠纷,生产者或进口者视为违反《管理办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产品;
  2. 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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