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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廖晓淇副部长就《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答记者问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民事主体资格已有明确规定,任何从事此类交易的主体都必须符合这些规定。网上交易是传统交易方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交易参与方也要遵守现行规定。

  二、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进行解释说明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B2B平台市场规模已达20.49亿元,在2004年全年的13.22亿元基础上有大幅增长,83.2%的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这些数字表明,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考虑到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指导意见》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和基本服务内容进行了原则说明。

  三、明确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网上交易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互联网技术和安全的规定。同时,参与方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合法安全。

  四、指导网上交易参与方

  《指导意见》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主要针对网上交易的签约、支付和平台运营等基本环节,尚未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信用管理、安全认证、税收、隐私权保护等问题进行引导。

  针对交易参与方,《指导意见》主要围绕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合同订立、价款支付和保存交易记录等问题提出具体指导,引导其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积极维护其权益。

  针对交易服务提供者,《指导意见》主要围绕其主体资格、规章制度建设、系统和数据安全、维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提出具体指导,发挥其在网上交易中的作用,提高网上交易安全性。

  五、对网上交易的健康发展提出促进措施

  现阶段,网上交易发展所需的政策法制环境和技术环境尚不完善,其自身也存在地区应用规模和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在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方面也有很大潜力。

  因此,《指导意见》提出既要充分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作用,又要尊重其自主性、创造性,鼓励它们积极创新,以促进网上交易健康发展。

  问:《指导意见》中提到交易记录的保存,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视为交易记录来保存并作为发生纠纷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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