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总结近20年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
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是: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限定了试用期期限;限定了试用期工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
答: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很好地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作用。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管部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广泛开展
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开展专门培训、专题研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在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和普及
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全面清理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大力加强
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去年提出三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此作为具体目标,加大
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
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