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
宪法总结历史经验并汲取“文化大革命”教训,不仅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出规定,而且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有具体规定。现行
宪法根据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权建设的经验,对国家机构作了全面规定,包括:加强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等。现行
宪法还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城市和农村实行基层自治;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现行
宪法通过后,为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相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四次对
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1988年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9年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4年的
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法律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和发展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今后仍将继续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使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
中国把消灭贫穷落后,让每个人享有充分的人权,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中国发展人权事业的基本立场是:坚持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同时不断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以
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中国重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
宪法》、《
刑法》、《
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作了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规定。根据本国情况,中国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国《
刑法》还规定了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以减少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检查公民的通信。《
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对于拘留、逮捕、搜查取证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强制方法和手段,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
刑法》对于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罪也专门作了规定。《
立法法》和《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中国
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宪法》和《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立法法》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
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并与政党、社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也由差额选举产生;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宪法和法律还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出版、社团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国务院颁布的《
信访条例》,通过强化政府信访工作责任来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务院颁布的《
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为了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1994年国务院还颁布了《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就业促进法》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促进了就业,合理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证了劳动者在养老、失业、患病、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享有必要的物质帮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
--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母婴保健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人赡养、抚养、扶养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规定了国家对退役和伤亡军人及家属的抚恤优待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
宪法和法律保护。《
义务教育法》强化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中国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和相关立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
--民事法律制度。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把财产权的确认、变更、行使、流转、消灭和保护规则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和《
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经历了以所有制为导向向以组织和责任形式为导向的立法的转变,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确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本制度,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投资者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基础。《
企业破产法》建立了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破产制度。中国还建立了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大批市场服务组织,完善了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强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并相应地确立了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并存的法律救济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建立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了有利于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保险法》、《
证券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直销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也有效规范了市场行为。
--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预算法》、《
审计法》、《
政府采购法》、《
价格法》、《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对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依法作出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为保持币值稳定、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统计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法律基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建设,有效地发挥了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提高了宏观调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