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以及出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一批行政法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国采取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机制。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执法机关依法主动查处和依当事人请求居间处理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选择的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不断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制定了《
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9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土地管理法》、《
水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煤炭法》、《
电力法》和《
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7部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出台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余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准800多项。建立健全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自然资源的规划、权属、许可、有偿使用、能源节约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国十分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缔结或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30多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并积极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和《
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模式或组织形式,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通过修订《
对外贸易法》,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起符合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完善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入世承诺,中国对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六年来,共对887件对外经贸领域内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五、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多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继1999年颁布《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后,2004年中国政府又发布《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目前,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政府权力取得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
--行政主体法律制度。按照《
宪法》、《
国务院组织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实行五级政府管理体制,分别是: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
--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一是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二是行政征收、征用制度。按照《
宪法》和《
物权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是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一是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行政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了规定。四是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
行政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监察。《
审计法》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公务员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公务员法》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障、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以及法律责任等,确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用制度,并确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制度。
近年来,中国政府通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一是加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
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发布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地区的总体预案,初步形成了全国应急预案体系。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国务院公布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于2006年正式开通,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了门户网站。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三是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逐步推行行政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
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责任。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据不完全统计,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共追究行政执法责任28万多人次。
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中国政府不断加强行政监督责任,积极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对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008年1月15日,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2003年3月至2007年底,国务院对有立法权的地方和国务院部门报送备案的8402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依法进行了处理。国务院制定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各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自1999年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
六、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
宪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国建立健全了审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形成了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辩护制度。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避制度。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必须回避。
--司法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006年全国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约为56%。
--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