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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3.宜兴市林副业局林政科副科长钟建良2001年11月9日、16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1年4月17日,宜兴市农工部召开的部门协调会决定,伏东镇上坝村滥伐林木一案由宜兴市林副业局负责调查。第二天,钟建良向顾惠忠、丁锡方汇报了会议内容。后由丁锡方负责主办该案。
  4.徐仁友的证言和查账底稿,证明上坝村伐木的立方数,是徐仁友按丁锡方提供的该村林木销售情况测算出来的。
  5.钱洪涛的证言和现场图,证明踏查现场图是顾惠忠委托钱洪涛转交给丁锡方的,以及现场图所画内容。
  6.宜兴市林副业局原局长何国强、副局长方元良的证言,证明丁锡方向他们汇报的上坝村滥伐林木数为18立方米左右,根据这个汇报决定对上坝村予以行政处罚。该案的调查报告由丁锡方所作。
  7.伏东镇党委书记王明君、原党委副书记范剑兴2001年11月8日、13日的证言。证明丁锡方向他们通报上坝村滥伐林木案的查处情况时称,该村1999年、2000年共滥伐林木600多立方米,有关人员要判刑;王明君提出”人不能抓”后,丁锡方承诺以滥伐最严重的两块地计算出的滥伐数17立方米来进行处理,并要求将该村的销售林木账调整到与其所定的滥伐林木数一致,以后丁锡方多次催问过改账一事。
  8.钱景球的证言,证明2001年4月18日钱景球将上坝村的林木销售账交给丁锡方查看,后丁锡方和范剑兴等向钱景球提出改账的要求。
  9.宜兴市林副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1年4月27日,宜兴市林副业局以上坝村滥伐林木17.9888立方米,对该村进行行政处罚。
  10.宜兴市人民法院(2002)宜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坝村滥伐林木数为542.721立方米。
  11.丁锡方的数次供述,谈到在查看上坝村销售林木账时发现该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后接受镇领导关于“不要抓人”的说情准备作行政处罚,并提出需要对上坝村的销售林木账作技术处理。这些供述,均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丁锡方是否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资格?2.丁锡方发现滥伐林木数量约600立方米以及接受镇领导说情并授意改账是否为本案事实?认定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量为17.9888立方米,是否为丁锡方擅自决定?3.以销售林木账作为测算、认定滥伐林木数量的依据,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任职文件和何国强、方元良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诉人丁锡方是宜兴市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有查办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职责,也受命代表林副业局赴上坝村调查滥伐林木情况。钟建良证实,宜兴市农工部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决定由宜兴市林副业局调查伏东镇上坝村的滥伐林木案,这个决定他已向丁锡方、顾惠忠汇报。丁锡方的供述和顾惠忠的证言印证了此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上坝村进行林业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宜兴市林副业局。因此,尽管宜兴市林副业局对上坝村滥伐林木一案未办立案手续,尽管顾惠忠作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过此案的调查、写出过调查报告甚至宣读过行政处罚决定,都不能改变只有宜兴市林副业局才是上坝村滥伐林木一案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实质。丁锡方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刑法四百零二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这一主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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