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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关于争议焦点二。顾惠忠、钟建良、徐仁友等人的证言以及查账底稿证明,丁锡方查看过上坝村的销售林木账并交给徐仁友测算,徐仁友将测算出的约600立方米这一数字告诉给丁锡方。王明君、范剑兴、钱景球等人的证言证明,丁锡方向伏东镇领导通报的上坝村滥伐林木数是600立方米,该数字与徐仁友测算的数字相符,也与丁锡方在侦查阶段所作的“通过查账知道上坝村滥伐林木约600立方米”的供述一致,足以证明丁锡方明知上坝村滥伐林木的数额巨大。正因为丁锡方掌握上坝村滥伐林木的实际数量,才会在向镇领导通报时发表“有人要负刑事责任”的言论,也才引起镇领导关于“不要抓人”的说情。钱景球的证言证明,丁锡方曾要求其改账,更印证王明君、范剑兴等人关于“丁锡方接受镇领导的说情并授意伏东镇改账”的证言属实。这些证据都证明,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改为行政处罚结案的责任人是丁锡方,丁锡方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中谈到:“他(指王明君)是党委书记,向我求情,要我帮忙出主意,我心里很高兴,看在他的情面上,我答应把滥伐数降到20立方米以下作行政处罚”,更将犯罪动机、心态交待得真实、彻底,且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吻合:原审据此认定丁锡方发现上坝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接受镇领导说情并授意改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诉人丁锡方及其辩护人提出,“17.9888立方米是根据顾惠忠实地踏查的结果测算的,不是丁锡方擅自决定,丁锡方也没有隐瞒事实”。17.9888立方米确实是根据顾惠忠交给丁锡方的现场图测算出来的,但顾惠忠踏查的只是部分滥伐林木现场,现场图反映的并非该村滥伐林木总体情况。这一点,丁锡方是明知的。丁锡方更知道,要想查明上坝村滥伐林木的真实情况,只有掌握该村的林木销售账。丁锡方通过查账,已经掌握了上坝村滥伐林木的总体情况,却仍以17.9888立方米为该村滥伐林木的总数量,其隐瞒真相的故意十分明显。
  关于争议焦点三。在滥伐林木案件中,通常根据被滥伐的林木或者滥伐林木现场遗留的伐桩,去测算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但是在被滥伐的林木已经灭失、滥伐现场的伐桩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按销售林木的明细账去测算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是符合实际的计算方法。因为在当地没有其他林木来源的实际情况下,被销售的林木只能是滥伐的,而且被销售的林木数量只能小于实际被滥伐的林木数量。以这种方法测算被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客观公正。
  综上,作为宜兴市林副业局林政科科长兼林政稽查大队大队长,上诉人丁锡方的职责是认真执法,保护森林和林木,查处毁坏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丁锡方在查办上坝村滥伐林木案的过程中,明知该村滥伐林木数额巨大,行为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却徇私舞弊,指使他人修改销售账,隐瞒真相,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致使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滥伐林木行为只受到行政处罚,由此放纵了犯罪,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犯罪。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定罪正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丁锡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2年6月19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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