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并根据对卡拉OK节目的管理需要对具体技术指标进行了细化。这些法律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23号)等。
1.范 围
本规范规定了卡拉OK节目制作的要求,包括内容采集、添加、标注的要求,以及卡拉OK节目制作的音视频技术指标、信源编码指标等。
本规范适用于卡拉OK节目的制作、传输、播映、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
《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