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建规函[2007]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物局(文化厅、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聚落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利用价值。
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经研究决定进行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申报及工作程序
请各地按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的要求组织申报。
二、上报材料要求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审查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保护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四)在总结前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对原《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进行了修订,请按新修订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3)填报。
(五)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六)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集、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格式)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简介。
5.保护措施简介。
(七)上述申报材料的电子光盘。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eg格式,电子幻灯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格式。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和申报材料,于2008年2月底前分别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联 系 人: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卫 琳 电话:010-5893376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詹德华 电话:010-59881640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2、《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4、《评价指标体系》及《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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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在县(市)│所在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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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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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存建筑最 │ │ 历史建筑完 │ │
│ 早建造年代 │ │ 好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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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规模│ │ 核心保护区 │ │
│ (平方米) │ │ 面积(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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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名 称 │长度(米) │形成年代 │主要特点 │
│传 统 ├──────┼─────────┼───────────┼──────┤
│街 巷 │ │ │ │ │
│基 本 ├──────┼─────────┼───────────┼──────┤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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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建筑 │ │
│ 主要特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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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建设部门│ │
│文物部门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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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建设、文│ │
│物主管部门推│ │
│ 荐意见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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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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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镇(村)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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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 │ 指标分解及释义 │ 分值升降方法 │最高│实际│
│ │ │ 指标填写 │限分│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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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特色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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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久远 │(1)现存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 │民初3分;明、清年代4分;元代及以前5分。 │5 │ │
│度 │位最早修建年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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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物价值 │(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 │县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5分。 │5 │ │
│(稀缺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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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要职能 │(3)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3 │ │
│特色或历史事│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 │ │
│件名人影响度│(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 │ │
│ │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 │ │
│ │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 │ │
│ │地;或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 │ │
│ │;或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 │ │
│ │风貌) │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 │ │
│ ├───────────────┤ ├──┼──┤
│ │(4)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 │ │3 │ │
│ │生活居住地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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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历史建筑 │(5)现存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 │名镇:5000 ㎡为1分,每增加2500 ㎡增加1分。 │5 │ │
│与 │位的建筑面积 │名村:2500 ㎡为1分,每增加1000 ㎡增加1分。 │ │ │
│文物保护单位│ │ │ │ │
│规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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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历史建筑 │(6)保存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 │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 │6 │ │
│(群) │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注:宅院府第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他 │ │ │
│典型性 │、会馆等的数量 │面积不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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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历史环境 │(7)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 │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5 │ │
│要素 │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指城墙、城│(拥有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 │
│ │(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 │ │
│ │、古桥、古井、100年以上的古树 │的分值减半) │ │ │
│ │等)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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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历史街巷 │(8)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 │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6 │ │
│(河道)规模│貌连续的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注: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 │ │
│ │ │长度不应低于50米,3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 │ │ │
│ │ │分值减半。 │ │ │
│ ├───────────────┼───────────────────────┼──┼──┤
│ │(9)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 │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 │6 │ │
│ │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 │注: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 │ │
│ │ │例应为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 │ │ │
│ │ │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 │ │
│ │ │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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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核心保护 │(10)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 │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2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1分。│2 │ │
│区 ├───────────────┼───────────────────────┼──┼──┤
│风貌完整性、│(11)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 │3 │ │
│历史真实性、│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 │ │
│空间格局特色│ │(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 │ │
│功能 │ │理论的2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 │ │ │
│ │ │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 │ │ │
│ ├───────────────┼───────────────────────┼──┼──┤
│ │(12)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 │注: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5 │ │
│ │ │至少占50%以上,其中: │ │ │
│ │ │名镇5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 │ │
│ │ │名村2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 │ │
│ │ │ │ │ │
│ ├───────────────┼───────────────────────┼──┼──┤
│ │(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5 │ │
│ │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 │ │ │
│ │部用地面积比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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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核心保护 │(14)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5 │ │
│区生活延续性│ │注: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50人,否则分│ │ │
│ │ │值减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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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物质文│(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2个1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3 │ │
│化遗产 │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 │ │ │
│ │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 │ │ │
│ │曲、歌赋的数量 │ │ │ │
│ ├───────────────┼───────────────────────┼──┼──┤
│ │(16)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省级1分,国家级3分。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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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措施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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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护规划│(17)保护规划编制与│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 │8 │ │
│ │实施 │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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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护修复│(18)对历史建筑、文│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10 │ │
│措施 │物保护单位登记建档并│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 │ │
│ │挂牌保护的比例 │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 │ │
│ │ │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 │ │ │
│ ├──────────┼────────────────────────────┼──┼──┤
│ │(19)建立保护规划及│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2 │ │
│ │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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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对居民和游客建│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2 │ │
│ │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减半。 │ │ │
│ │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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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障机制│(21)保护管理办法的│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 │2 │ │
│ │制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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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保护机构及人员│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3 │ │
│ │ │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 │ │ │
│ ├──────────┼────────────────────────────┼──┼──┤
│ │(23)每年用于保护维│1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3 │ │
│ │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 │ │
│ │资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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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其中:一、价值特色为 分; 二、保护措施为 分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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