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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建规函[2007]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物局(文化厅、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聚落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真实记录了传统建筑风貌、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和原始空间形态,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利用价值。

  为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促进优秀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经研究决定进行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申报及工作程序

  请各地按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的要求组织申报。

  二、上报材料要求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审查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保护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四)在总结前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对原《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进行了修订,请按新修订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3)填报。

  (五)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六)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集、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格式)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简介。

  5.保护措施简介。

  (七)上述申报材料的电子光盘。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eg格式,电子幻灯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格式。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和申报材料,于2008年2月底前分别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联 系 人: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卫 琳 电话:010-5893376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詹德华 电话:010-59881640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2、《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4、《评价指标体系》及《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
│镇(村)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在县(市)│所在镇(乡)│
├──────┼─────────────────────┼──────┼──────┤
│      │                     │      │      │
├──────┼───────────┬─────────┴──────┼──────┤
│ 现存建筑最 │           │      历史建筑完      │      │
│ 早建造年代 │           │     好程度(%)      │      │
├──────┼───────────┼────────────────┼──────┤
│历史建筑规模│           │      核心保护区      │      │
│ (平方米) │           │     面积(公顷)     │      │
├──────┼──────┬────┴────┬───────────┼──────┤
│主 要   │名  称  │长度(米)    │形成年代       │主要特点  │
│传 统   ├──────┼─────────┼───────────┼──────┤
│街 巷   │      │         │           │      │
│基 本   ├──────┼─────────┼───────────┼──────┤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传统建筑 │                                   │
│ 主要特点 │                                   │
├──────┼───────────────────────────────────┤
│县级建设部门│                                   │
│文物部门意见│(签章)                               │
├──────┼───────────────────────────────────┤
│省级建设、文│                                   │
│物主管部门推│                                   │
│  荐意见  │(签章)                               │
├──────┼───────────────────────────────────┤
│ 备  注 │                                   │
└──────┴───────────────────────────────────┘


  附件2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镇(村)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盖章):

┌──────┬──────────┬────────────────────────────┬──┬──┐
│  指标  │  指标分解及释义  │           分值升降方法           │最高│实际│
│      │          │            指标填写            │限分│得分│
├──────┴──────────┴────────────────────────────┼──┼──┤
│一、价值特色                                        │70 │  │
├──────┬───────────────┬───────────────────────┼──┼──┤
│1、历史久远 │(1)现存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 │民初3分;明、清年代4分;元代及以前5分。    │5  │  │
│度     │位最早修建年代        │                       │  │  │
├──────┼───────────────┼───────────────────────┼──┼──┤
│2、文物价值 │(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   │县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5分。        │5  │  │
│(稀缺性) │               │                       │  │  │
├──────┼───────────────┼───────────────────────┼──┼──┤
│3、重要职能 │(3)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3  │  │
│特色或历史事│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  │  │
│件名人影响度│(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  │  │
│      │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  │  │
│      │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  │  │
│      │地;或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  │  │
│      │;或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  │  │
│      │风貌)            │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  │  │
│      ├───────────────┤                       ├──┼──┤
│      │(4)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 │                       │3  │  │
│      │生活居住地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  │  │
├──────┼───────────────┼───────────────────────┼──┼──┤
│4、历史建筑 │(5)现存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 │名镇:5000 ㎡为1分,每增加2500 ㎡增加1分。  │5  │  │
│与     │位的建筑面积         │名村:2500 ㎡为1分,每增加1000 ㎡增加1分。  │  │  │
│文物保护单位│               │                       │  │  │
│规模    │               │                       │  │  │
├──────┼───────────────┼───────────────────────┼──┼──┤
│5、历史建筑 │(6)保存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 │1处1分,每增加1处增加1分。          │6  │  │
│(群)   │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注:宅院府第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他 │  │  │
│典型性   │、会馆等的数量        │面积不限。                  │  │  │
├──────┼───────────────┼───────────────────────┼──┼──┤
│6、历史环境 │(7)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 │2处1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5  │  │
│要素    │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指城墙、城│(拥有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  │
│      │(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  │  │
│      │、古桥、古井、100年以上的古树 │的分值减半)                 │  │  │
│      │等)数量           │                       │  │  │
├──────┼───────────────┼───────────────────────┼──┼──┤
│7、历史街巷 │(8)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 │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6  │  │
│(河道)规模│貌连续的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注: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  │  │
│      │               │长度不应低于50米,3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 │  │  │
│      │               │分值减半。                  │  │  │
│      ├───────────────┼───────────────────────┼──┼──┤
│      │(9)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 │200米1分,每增加200米增加1分。        │6  │  │
│      │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 │注: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  │  │
│      │               │例应为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 │  │  │
│      │               │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  │  │
│      │               │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75%以上。         │  │  │
├──────┼───────────────┼───────────────────────┼──┼──┤
│8、核心保护 │(10)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  │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2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1分。│2  │  │
│区     ├───────────────┼───────────────────────┼──┼──┤
│风貌完整性、│(11)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1分; │3  │  │
│历史真实性、│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  │  │
│空间格局特色│               │(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  │  │
│功能    │               │理论的2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 │  │  │
│      │               │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分    │  │  │
│      ├───────────────┼───────────────────────┼──┼──┤
│      │(12)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 │注: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5  │  │
│      │               │至少占50%以上,其中:             │  │  │
│      │               │名镇5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  │  │
│      │               │名村2公顷及以下1分;每增加2公顷增加1分。   │  │  │
│      │               │                       │  │  │
│      ├───────────────┼───────────────────────┼──┼──┤
│      │(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5  │  │
│      │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                       │  │  │
│      │部用地面积比例        │                       │  │  │
├──────┼───────────────┼───────────────────────┼──┼──┤
│9、核心保护 │(14)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5  │  │
│区生活延续性│               │注: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50人,否则分│  │  │
│      │               │值减半。                   │  │  │
├──────┼───────────────┼───────────────────────┼──┼──┤
│11、非物质文│(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2个1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3  │  │
│化遗产   │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                       │  │  │
│      │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                       │  │  │
│      │曲、歌赋的数量        │                       │  │  │
│      ├───────────────┼───────────────────────┼──┼──┤
│      │(16)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省级1分,国家级3分。             │3  │  │
├──────┴───────────────┴───────────────────────┼──┼──┤
│二、保护措施                                        │30 │  │
├──────┬──────────┬────────────────────────────┼──┼──┤
│12、保护规划│(17)保护规划编制与│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3分;规划已经批准、并按其实施的8分。 │8  │  │
│      │实施        │没有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     │  │  │
├──────┼──────────┼────────────────────────────┼──┼──┤
│13、保护修复│(18)对历史建筑、文│5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10 │  │
│措施    │物保护单位登记建档并│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  │  │
│      │挂牌保护的比例   │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  │  │
│      │          │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 │  │  │
│      ├──────────┼────────────────────────────┼──┼──┤
│      │(19)建立保护规划及│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2  │  │
│      │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分。                          │  │  │
│      ├──────────┼────────────────────────────┼──┼──┤
│      │(20)对居民和游客建│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2  │  │
│      │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减半。                         │  │  │
│      │数量        │                            │  │  │
├──────┼──────────┼────────────────────────────┼──┼──┤
│14、保障机制│(21)保护管理办法的│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             │2  │  │
│      │制定        │                            │  │  │
│      ├──────────┼────────────────────────────┼──┼──┤
│      │(22)保护机构及人员│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3  │  │
│      │          │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             │  │  │
│      ├──────────┼────────────────────────────┼──┼──┤
│      │(23)每年用于保护维│1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3  │  │
│      │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  │  │
│      │资金        │                            │  │  │
├──────┼──────────┴────────────────────────────┼──┼──┤
│总计    │其中:一、价值特色为 分; 二、保护措施为 分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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