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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中评协[2007]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8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9年发布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评协字[199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2.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3.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4.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5.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6.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7.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7年11月28日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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