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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财政部门印章                                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印章                    民政部门印章

  备注:
  1、本表填报范围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3、“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中的相关“合计”数据为各市的平均值。
  4、各地在报送本表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电子版及文字说明。

  附表3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_____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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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 入     │     支 出     │     结 余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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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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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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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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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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