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金财工程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金财工程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归财政部门所有。各级财政部门对于有条件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应与软件开发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规定如下事项:源代码程序归财政部门所有,未经财政部门书面授权,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源代码程序及相关工作成果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对源代码程序、完成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工作成果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将修改后的工作成果加以使用或许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根据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数量大、更新快等特点,在资产形成并验收合格后,财务人员应根据有关程序和资料,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对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 金财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本级金财工程(一期)项目建设任务后,应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级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竣工初验工作,并将初验结果报财政部金财办。财政部金财办根据各省市初验情况,对全国金财工程建设目标及项目完成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对金财工程正式统一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经费批复权限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专业人员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对各种档案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确保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实际投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金财工程建设周期内,每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金财工程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投资完成情况等形成年度报告,上报上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