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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等5城市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等5城市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268号)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广州等五城市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请示》(长证字[2007]37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惠州市、江苏省泰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和山东省济南市分别筹建1家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时间为6个月。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我会有关规定,做好新设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我会广东、江苏、湖南和山东监管局将分别对新设营业部的筹建工作进行监督,对新设营业部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并对新设营业部的正式开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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