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下发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矿产勘查项目和矿产预测项目野外工作验收、成果报告编写、评审验收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危矿办技发〔2007〕19号)
有关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6〕305号),为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现就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矿产勘查项目和矿产预测项目野外工作验收、成果报告编写、评审验收等有关要求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矿产勘查项目野外工作验收要求:
(一)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矿产勘查项目在野外工作结束,转入报告编写前,必须进行野外验收。野外工作验收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并按附件有关要求完成野外验收工作准备后,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
(三)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按附件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专家完成项目野外验收工作,形成有关资料。
二、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矿产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评审验收的有关要求:
(一)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矿产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评审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严格按附件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编写成果报告。
(三)成果报告评审工作分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完成,初审工作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终审工作由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程序和要求见有关附件。
三、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矿产预测项目野外工作验收要求:
矿产预测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负责该项目监审工作的地质、物化探监审专家在监审工作基础上签署验收意见,相关要求见有关附件。
四、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矿产预测项目成果报告编写、评审验收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