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据《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和《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组织编制了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大纲转发至有关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附件: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煤矿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