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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7〕328号)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民办高校的登记管理工作,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民办高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民办高校发育的时间较短,规模较小,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尽完善,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登记管理方面,由于民政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登记的时间不长,有关行政部门间的政策法规不够衔接配套等原因,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要求,把规范民办高校的登记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二、依法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依法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工作,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审核申请登记的民办高校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不予登记;二是对民办高校在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认定问题,可要求举办者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不予登记;三是要做好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或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高校的《章程示范文本》,并在其中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四是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民办高校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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