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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民办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推动民办高校按照其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理(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决策,建立民主监督,逐步提高自身能力建设。继续推进民办高校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规范民办高校的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提高社会地位,逐步建立对民办高校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

  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民办高校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要将民办高校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是否坚持非营利性质等,作为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的,要指出错误,限期整改,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结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登记。

  五、加大监督查处工作的力度

  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和推进社会监督,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要重点监督和查处那些未经登记而擅自开展活动的、抽逃、转移或挪用办学资金的、办学结余分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会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

  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落实《通知》的精神要求,切实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管理工作,把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教育等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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