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效成份(注册分类1)制成的注射剂需要提供药代动力学的依据;多成份(注册分类2-6)制成的注射剂需要进行药代动力学探索性研究。
4.有效成份制成的复方注射剂及多成份制成的注射剂需进行各组分组方合理性的相关研究。来自同一药材的同一工艺制备得到的多成份注射剂除外。
5.复方注射剂处方中如果包含已上市注射剂的处方,且其功能主治(适应症)基本一致者,应进行非临床及临床对比研究,以说明新处方注射剂在安全性或有效性方面优于原已上市的注射剂,并优于已上市的相同给药途径、同类功能主治(适应症)的产品。
三、药学部分
(一)原料
1.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处方中的原料应为具有法定标准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提取物、药材、饮片等。无法定药品标准的原料,一般应按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研究资料,随制剂一起申报。无法定标准的提取物应建立其质量标准,并附于制剂质量标准后,仅供制备该制剂用。
2.注射剂所用原料应根据质量控制的要求,完善其质量标准,必要时增加相关质量控制项目。
3.处方中原料为批准文号管理的,应提供原料的合法来源及质量控制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批准文号、检验报告、购货发票、供货协议等。
4.注射剂用药材一般应固定品种、药用部位、产地、产地加工、采收期等。以炮制品入药的应明确详细的炮制方法。
(二)辅料
1.注射剂应采用符合注射用要求的辅料。所用辅料一般应具有法定药用辅料标准。
2.使用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辅料,应提供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控制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检验报告、购货发票、供货协议等,进口辅料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
3.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注射途径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辅料,除下述情况外,均应按新辅料与制剂一并申请注册。
(1)使用国外公司生产,并且已经在国外上市注射剂中使用,但尚未正式批准进口的辅料,在申请临床研究时可暂不要求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但须提供该辅料的国外药用依据、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在制剂批准生产前所用辅料应获得进口注册。
(2)对于注射剂中有使用依据,但尚无注射用标准的辅料,必要时应对非注射用辅料进行精制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并制定内控标准。应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内控标准及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