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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试验过程中除采用功能主治(适应症)相似的已上市药物进行阳性对照外,应增加口服或其他非注射给药途径进行对照,并注意口服或其他非注射给药途径受试物制备工艺的合理性(应采用合理工艺制备口服或其他非注射给药途径的受试物)及给药剂量的设计,以充分说明选择注射给药的合理性。
  中药、天然药物复方注射剂,如其处方中包含已上市注射剂的处方,且两者功能主治(适应症)基本一致,应增加已上市注射剂的阳性对照组,并注意两者之间剂量的可比性。

  (三)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非临床安全性试验,必须在通过GLP认证的GLP实验室进行。
  如注射剂所用辅料用量超过常规用量,应提供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如使用了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注射途径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辅料,应提供可用于注射给药途径的依据,必要时提供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新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注册申请,应进行一般药理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制剂安全性试验。如处方组成中含有首次用于注射给药途径的原料,还应提供遗传毒性、生殖毒性等试验资料,必要时尚需提供致癌性试验资料。
  急性毒性试验和长期毒性试验均应采用啮齿类和非啮齿类两种动物。
  制剂安全性试验主要包括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试验。刺激性、溶血性试验应根据临床试验的需要,对稀释溶液的种类、给药浓度、给药速度等进行考察,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中药、天然药物复方注射剂,如处方中包含已上市注射剂的处方,且两者功能主治(适应症)基本一致,应增加已上市注射剂的阳性对照组,并注意两者之间剂量的可比性(至少应设置一个与受试物高剂量组具有可比性的剂量)。

  五、临床部分
  1.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应当进行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在申请上市时,应根据上市前的研究结果制定上市后相应的风险控制计划,在申请生产时与申报资料一并提交,该项内容应列入申报资料4中。风险控制计划应包括:药品监测期内的Ⅳ期临床试验;药品上市后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研究;临床应用中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观察计划和针对临床应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所制订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2.Ⅰ期临床试验:除了一般进行不同给药剂量的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的耐受性和安全性观察外,根据临床需要及临床前相关研究的支持结果,还应对稀释溶液的种类、给药浓度、给药速度等方面的耐受性和安全性进行观察;必要时,应进行用药前的过敏试验(如皮试等)及其方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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