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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修正)(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公安部令
(第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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