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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五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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