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16日 教学厅〔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将《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部署专业考试工作,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样本),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增强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份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特指绘画、造型设计及对美术技能有专业考核要求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级统考。省级统考须在2008年1月1日后进行,2月7日前完成。
凡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校考须在2月7日后进行,3月底前完成。
三、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名单见附件二)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来源计划,非美术类本科艺术类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其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有关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