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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四、各省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省级招办应于2008年2月7日前完成本省(区、市)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的信息汇总整理,并向招生学校提供包括省级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省级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的省级统考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省级招办应提前向有关招生学校通知具体查询办法。符合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专业考试或自行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考试条件的招生学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自觉接受考点所在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对本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招生学校须将校考合格名单按《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三)要求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五、招生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我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六、严肃查处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各种违规行为。对在省级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对在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学校须及时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各省级招办要将所有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组织专业考试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具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附件一:
  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区、市)应在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

  二、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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