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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11.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校考须在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当地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所有跨省设点考试的高校须于2008年1月10日前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校考地点。各省级招办负责于1月底前将在本地设点的省外高校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2.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省级招办提供的省级统考合格考生信息确定校考考生名单。校考应于2008年2月7日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学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招生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获准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省级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13.艺术类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4.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1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五、填报志愿

  16.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若招生学校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未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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