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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17.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18.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19.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20.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21.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第一批次普通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2.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

  23.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学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学校确定。招生学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4.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25.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级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省级招办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6.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学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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