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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62号 2007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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