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1.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对建立和完善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提出意见。
2.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条、第
2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完善社会动员机制的意见和措施,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
3.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9条的相关规定,由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批。
4.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2条、第
34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财政部、民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7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的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6.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5条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7.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6条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